一、什么是代位继承权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二、什么是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乃是一种特殊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为清偿其到期债务而怠于行使其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时,倘若由此使得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满足,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向相关司法机构申请以自身名义来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进行主张,以实现其自身权益。
该项权力所具备的特性包括:
首先,它是由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
其次,这一行为充分展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民法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在设立代位继承制度时,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在其父母之前离世;其次,代位继承人必须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亲属;最后,代位继承人仅能获得被代位人本应享有的遗产份额。此外,被代位继承人在生前必须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且该继承权仅限于法定继承方式。